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方案
我司应针对本项目的特点,结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制定以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方案:
① 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
运输单位:XXXXXXXXXX有限公司
排放点:XX指定合法排放点
②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
专职安全员兼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XXX
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承诺书》
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承诺书
我司将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承诺如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并暂停责任企业投标报名一年,对责任项目负责人暂停投标报名二年。多次违规的,暂停投标报名二至三年,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从业资格和专职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证书。”
投标人名称(盖法人公章):XXX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XXX
日期:X年 X 月 X 日
运渣土的成本主要是路费,平均每公里25元,路程越远成本越高。如果中间距离约20公里,渣土车每趟运费500元。
渣土车,也称拉土车、运渣车,不是特指哪一种车,而是指车辆用途是运送沙石等建筑料的卡车,比较常见的有:大型翻斗车、大黄蜂等。渣土车多为大型载重卡车,一般城市在白天是不允许此类机动车在市区内运行;另外渣土车体积庞大,驾驶室高,存在很多视觉盲区。
扩展资料:
场地清理费计算方法:
1、旧有设施迁移补偿费:
旧有设施迁移补偿费是指对建设场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公路、地下管道、坟墓、林木等因项目建设需要而必须迁移所发生的补偿费用。
计算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偿标准计算。
2、余物拆除清理费:
余物拆除清理费是指对建设场地范围内余留的旧有建筑物、构筑物等有碍项目建设的设施而必须拆除,清理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武汉市施工渣土清运管理暂行规定
渣土车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渣土车(指从事建筑垃圾、渣土和砂石运输的车辆,下同)安全监管,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彻底解决一路抛洒问题,促进渣土车安全有序运行,参照《渣土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新区是在建的园区等特殊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对渣土车监管 市政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等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要求,强化对渣土车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要求建筑工地必须配备完善、健全的冲洗设备。运输渣土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前必须冲洗,对车辆进行遮挡,车辆要适量装载,运输途中不得泄露、遗撒、污染路面。
违反规定的,由城市执法局(城管)责令施工企业改正,限期清洗路面,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并可暂扣违法运输车辆。所有新区范围内的渣土车运营必须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统一审批,批准后才可上路运营。
二、强化施工工地监管 住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部门要加强渣土车消纳场、中转场所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加快统一规划建设步伐。 要按照“谁产生垃圾,谁负责处置”的原则,住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市政局等部门要加强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依法处置、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落实净车出厂设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情况列入“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考核内容。 三、管理部门合作共赢 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执法(城管)、市政局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渣土车超速、超载、不遮挡、不冲洗上路等非法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部门要严查建设渣土车“滴、撒、漏”等行为。
西安渣土车管理办法:一、规范建筑垃圾企业资质和车辆许可 (一)正常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和车辆审批许可。
建筑垃圾清运企业申请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等资质证件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办理。 1.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看原件、存复印件)。
2.清运车辆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五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看原件、存复印件),清运车辆必须在企业名下,严禁私人车辆挂靠。 3.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维修保养场所(非办公场所原则上应在三环路以外),场内标准如下: (1)办公场所:成立对应的办公室、监控室、运营部、技术部、安全生产等部门;办公场所面积为车辆总数*1平方米,最低不小于200平方米。
(2)车辆停放场地:使用沥青、砖渣、水泥等材料进行路面硬化;车辆出入口安装轮胎清运设备或清洗水池;停放场地面积严格执行公安部、住建部关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要求,严禁一处场地为不同车队共同使用。 (3)维修保养场所:自有维修保养场所应满足企业5%的车辆同时维修需求(以车辆维修沟或龙门吊为计数单位);外包维护保养场所应签订合作协议(查看原件、存复印件),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应在专用维修位置张贴醒目的标识标志,注明合作企业名称。
(4)会议教育培训场所:可容纳企业全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会议场所,场所用地性质须为企业自有用地或租赁用地,租赁用地须有租赁合同协议(查看原件,存复印件)。 (5)驾驶员休息场所:按照每台车配备1名驾驶员,每10台配备1名备用驾驶员的标准,配备与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休息场所。
(6)就餐场所:可满足一半的企业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同时就餐的场所。 4.清运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机动车产权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和由道路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车辆营运证》(查看原件、存复印件)。
5.清运车辆具备全密闭清运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清运设备。 (二)统一车型及颜色。
全市所有新增和更新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应使用城市智能环保渣土车,颜色统一为“活力绿”。 (三)简化审批手续。
1.提交资料。申报人按照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审批许可条件要求,将相关资料提交给企业所属区城市管理部门。
2.资料初审。接到申报材料后,按照要求进行对照检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后上报市城市管理部门(2个工作日办结)。
3.资料终审。接到初审资料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不符合条件的向初审单位出具书面意见(5个工作日办结)。
4.市城管局应掌握全市建筑垃圾产量和清运企业运力,根据产、运关系可放开或暂停《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办理,适度调节产需关系,以维护正常、健康、有序的清运秩序。 5.各区、各开发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要对照准入标准,逐一排查文件发布以前成立的建筑垃圾资质企业,督促未达标企业整改提升。
提升完成后报市城管局验收。逾期未达到准入标准的,不再发放《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
二、支持和鼓励现有清运车辆更新和改造 (一)车辆更新。 1.车辆更新条件。
(1)原有资质车辆按照程序进行报废的。 (2)原有资质车辆发生盗抢、自燃等,且取得保险公司赔付的。
(3)原有资质车辆经过公安部门鉴定,安全性能不适宜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 (4)经过相关部门认定的黄标车、老旧车辆。
2.更新鼓励政策。 (1)原有资质车辆可办理一对一更新工作。
(2)原经过市国资委改制的民营股份制企业以外,有资质车辆属于黄标车(在强制报废之前)、老旧车辆的,除按照省、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政策外,可淘汰1台车辆,享受为2台新型智能环保车辆办理建筑垃圾清运资质的优惠。 (二)车辆改造。
1.改造范围。 全市国Ⅳ排放标准的陕汽牌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改造方案为安装鼎洲渣土车gps定位监控系统,纳入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监管)。
2.改造补贴。 根据车辆所属企业和所属区域,改造费用按照市级财政补贴40%,所属区财政补贴40%,企业承担20%的标准进行改造工作。
三、加强对清运企业和车辆的管理 (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资质的审批,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再生利用场的备案工作;负责全市建筑垃圾清运企业的考核评比工作。 (二)交警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人员的备案工作;负责全市所有建筑垃圾清运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道路运输环节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市城管局牵头,交通、交警部门配合,对全市建筑垃圾清运车辆GPS或北斗等系统的安装和日常动态监管。 (四)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展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做好出土工地、消纳场和再生利用等审批,特别是对“无手续工地、无资质车辆、未审批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清运秩序。
(五)在日常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坚决按照《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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